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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减肥训练营摔伤,谁担责?法院判了!

湖南法治报触屏版 · 郴州
发布时间:2026-03-17 | 点击量:6658

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刘雅丹

每逢佳节胖三斤,春节后不少人赶紧投身健身房,挥汗如雨、减脂塑形。可运动有风险,健身藏纠纷。一旦在训练中意外受伤,健身者身心受损、维权艰难,健身房委屈推脱、不愿担责,双方各执一词、矛盾难解,到底谁来担责?近日,临武县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相似案例,让我们一起看看详细情况。

李某通过亲属介绍,报名参加了某健身房开设的“减肥训练营”团体课程,并交纳了培训费699元。在最后一节减肥训练营团体训练课上,李某参与分组摸墙、摸标志物往返接力跑训练时不慎摔倒,造成右肱骨近端骨折、额面部裂伤。事发后,李某被健身教练紧急送往医院救治,健身教练还为原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。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11天,花费医疗费用数万元。经司法鉴定,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,误工期180日、护理期80日、营养期90日,后续取内固定治疗费需11000元。

原告认为,健身房内木地板过滑、无安全警示标识、墙面未做防撞处理,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当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赔偿。

被告辩称,原告受伤系自身跑动过快、动作失误导致,属于自甘风险行为;健身房场地合规、教练持证上岗,已尽到管理义务,且原告签署过《健康问卷》并约定风险自担,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

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,李某以某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,将该健身房及经营者一并诉至法院,要求健身房与经营者夏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75774.16元。

被告某健身房作为专业健身服务机构,依法对参与团体课程的学员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,应当提供安全合规的运动场地、科学合理的课程安排以及必要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。但在本案中,被告明显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保障义务:一是安全防范意识缺失,原告在赛前已明确告知教练,场地内的部分木地板存在松动的情况,但教练仅以脚踢木地板方式简单检测,未采取任何防滑处置和防范措施,对安全隐患未予以重视;二是场地管理存在明显瑕疵,健身房内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、未铺设专业运动木地板,也未对墙壁等硬质障碍物进行防撞防护处理,大幅增加了高速折返运动的受伤风险;三是课程设计缺乏风险考量,被告在原告缺乏健身经验的情况下,以竞速为竞赛规则,在组织往返接力跑时又未预留必要的安全缓冲距离。现场动感音乐和加油鼓掌的氛围,客观上对原告的加速运动也形成一定刺激,提升了运动风险。被告的上述过错行为,与原告受伤结果存在直接法律因果关系,被告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。

同时,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自愿参与健身活动,应当对自身运动能力、体力状况作出理性评估,对运动环境保持审慎注意,并合理控制跑动速度与动作姿态。但本案中,原告未能评估自身能力、跑动姿势控制不当、未留意场地环境、速度节奏失控,其自身过错是导致摔倒受伤的主要、直接原因,过错程度较大。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,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,可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
综合考量事故发生经过、双方过错程度、原因力大小,以及健身房教练在事发后及时为原告提供救助等情节,法院最终酌定:原告自行承担80%责任,被告健身房与其经营者共同承担20%赔偿责任。针对被告提出的“自甘风险”与“签字免责”抗辩,法院明确指出:李某签署的《健康问卷》中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,被告未就免责内容向原告作出明确提示和明确说明,不能免除其法定安全保障义务,该条款无效,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自甘风险。

责编:刘建军

来源:湖南法治报